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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次将孕产妇分娩费纳入医保

2008-10-11 23:58:10

  本报讯 (记者 陈洪亮)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经省政府同意,该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将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时把学生意外伤害列入门诊特殊病种。

  《通知》指出,为妥善处理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保护学生利益,对已参保的中小学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列入城镇居民医保未成年人门诊甲类特殊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除依法应由特定责任人承担外,其余部分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此外,《通知》还明确,对参保的孕产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通知》还要求各地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着力抓好在校学生、重点社区和老、低、残三类群体的参保缴费工作,尤其确保应参保的在校中、小学生在新学年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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