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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今日开征燃油附加费 我县农村客运不得涨价

2008-10-12 11:10:49
      近日,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就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及联动方法作了规定:以2006年3月25日柴油价格每升4.26元为基数,燃油价格涨幅累计在10%以内不实行联动,不收取燃油附加费;燃油价格上涨10%以上的,采取在客票价格之外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方式进行联动。
     为有效缓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公路客运的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从10月10日开始,我县在跨县以上公路客运票价之外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建立燃油附加与油价调整联动机制。弋阳至上饶、鹰潭、乐平、南昌以及义乌等地客运车,从10日开始加收燃油附加费。县城至各乡镇的农村道路客运因国家已给予财政补贴,不实行联动。
      根据规定,燃油价格每上涨10%,运营里程在50公里以内的,票价外每票加收0.3元;里程在51至1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0.5元;里程在101到200公里的,每票加收1元;里程在201至300公里的,每票加收1.5元;而里程超过300公里的,每票加收2元。当燃油价格回落时,燃油附加费按以上标准相应下调。
   县运管所所长黄河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趁道路客运票价与油价联动之机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全县客运市场的稳定。(毛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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